我县境内风景资源十分丰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皤滩古镇和高迁古民居以及下汤新石器文化、全国八大奇文之一的蝌蚪文、全国最大摩崖石刻大“佛”字等都具有鲜明的特色。在总面积约215平方公里,拥有一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处市级风景名胜区、10处县级风景名胜区。2006年全县共接待游客达215万人次,旅游总收入9.2亿元,仙居正逐渐向“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旅游休闲胜地”这一宏伟目标迈进。
风景名胜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我县风景名胜资源也相当丰富,风景区面积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十分之一。县委县政府又提出了打造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旅游休闲胜地的宏伟目标,这更为我县的风景旅游事业指明了方向。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成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拉动地域经济增长,特别是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些是令人可喜的一面,也是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如开发程序不明确、少数干部群众对风景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景区资源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的恩赐和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就目前出现的日益紧迫、严峻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形势来看,当前要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首先必须明确相关职责,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开发经营,县政府授权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实施风景名胜资源开发经营权的出让,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对于拟开发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政策处理,风景旅游局负责办理项目报批,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其次要明确开发程序,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编制项目建议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报名结果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对意向人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项目开发经营权候选人。根据建议书底价进行公开出让,出价高者确定为项目开发经营权人。开发经营权候选人只有一个,需要进行协议出让,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发经营权受让人要交纳相应的开发经营权出让费。开发经营权受让人在交纳开发经营权出让费等相关费用后签订项目开发经营协议书,之后进行项目立项及相关手续报批,并交纳项目实施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发建设,规定开发经营权不得自行转让,若要转让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规定交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为了保证规划的有效性,要求开发经营权人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景区开发建设,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避免景区自然生态受到破坏。
为了确保项目能顺利对外营业,要明确制约机制,要求开发经营权人自签订开发经营权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建设项目并对外营业,投资方在出具相关部门综合验收报告后,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返还项目实施履约保证金;两年内未开工建设和营业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作自动放弃开发经营权,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有权收回项目开发经营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开发经营权的期限为40年,到期后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收回。
为了更好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应加快设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专项基金。目前我们可以采取有效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多方筹措景区保护资金,积极探索多元投资开发建设风景名胜区的新路子。
风景名胜资源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命脉,风景名胜区事业与旅游产业是息息相关,我们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为把我县建设成为一个风景名胜强县、一个旅游强县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