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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还买卖 贪图便宜却犯罪

2008年7月23日 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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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却帮助销售或购买;在卖主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贪图便宜购买赃车;也许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并不严重,但其实却已经触犯了法律。

  去年5月17日前后的一天,暂住埠头镇的一贵州籍男子郑某,将一辆自称是在路桥偷来的摩托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横溪前村俞某。经查,该摩托车为去年5月7日在城关肯德基门口被盗的摩托车。5月24日晚,郑某在新车站门口准备销售摩托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事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郑某交待,该辆摩托车是朋友偷来转手卖给他的,他也是为了贪一点小便宜,卖一辆可以从中赚个几十到一百来块钱,一天卖个几辆的话,就有几百元钱可以赚,主要是想给家里多寄一点钱。经过这次教育,郑某悔过自新,他说:“觉得安安稳稳做一份工作比做这些提心吊胆的事舒服多了。”

  类似的案子横溪镇派出所去年还碰到了一起。2007年,有人向横溪镇派出所举报,在横溪中心路一家店里停了一辆可疑摩托车,怀疑是被盗车辆。派出所接到举报,马上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过对这辆摩托车上网查询后,发现这辆摩托车是被盗车辆。公安人员立刻展开调查,查到是埠头一村民叫金培火的,把车停放在那里,然后向店主收取了100元钱。他们马上对案件立案侦察,将金某传唤到派出所,金某交代了他买过3辆明知是被盗车的事实。3辆车后来被追回,他也被依法处理了。赵恒成说,像这种明显是盗窃来的车辆还买,在法律上讲就是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横溪派出所副所长吴永炜分析,以上这两起案件中,由于被盗车辆均未上牌照,只能按照报废车辆的标准进行价值评估,导致案件总价值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大大削减了惩治犯罪的力度,造成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被动。从这两起案件看出,老百姓在自我防范方面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自我防范意识还有待加强。

 

 
  (来源:仙居新闻网)       [作者:周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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